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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警方破获江苏首例“伪造境外银行卡”案 揭开伪卡套现秘密“财富链”-威尼斯5994

来源: 编辑:m2o管控平台 12-30 15:45 查看数:0

伪造171张境外银行卡,7名男子疯狂盗刷2265笔“交易”,其中成功盗刷73张卡、673笔、11.92万元。日前,该案被泰州警方破获,陈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6月9日,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获得一条重要线索:5月29日至6月3日期间,有人在泰州市11家银联商户使用的pos机上,疯狂盗刷一种名叫“发现卡”的境外信用卡。系统显示,短短一周时间内,刷卡2000多笔。警方分析认为,这很可能是一起伪造境外银行卡、通过伪卡刷卡套现的涉卡犯罪案件,当即立案侦查。

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金融大队副大队长生志峰介绍说:“100多张境外卡在多个pos机上不停地刷卡2000多笔,刷卡成功的有500多笔,交易呈现金额小、卡号分散、交易时间集中在白天、商户相对固定等特点。”

警方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同一卡号在同一时间分别在不同的pos机上刷卡,显然是伪卡。虽然刷卡的金额不大,但涉及伪卡数量较多,而且都是境外银行卡。为此,警方决定深入侦查,迅速突破此案。

侦查人员首先从pos机商户入手,经过与人民银行、银联公司密切合作,查明了商户身份。同时,向银联商户借用pos机的任某进入了警方的侦查视线。警方确定任某有重大嫌疑。由于伪卡仍在盗刷,银联商务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冻结了部分商户的pos机,任某也一度销声匿迹。

警方经过侦查发现,任某与银行职工屈某来往密切,他们一同去了广东珠海。他们在珠海与澳门人张某见面后,行动变得十分诡秘。7月8日,任某、屈某和张某前往湖南长沙,与广西人廖某见面,随后去了南京。侦查人员判断,任某等人很可能在南京制卡。

7月9日下午,侦查人员在南京某拍卖行将正在制作伪卡的任某、屈某、张某和廖某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写卡器、笔记本电脑、废卡以及制作成功的两张境外“万事达卡”。

经讯问,警方发现这是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经过进一步侦查,又将涉案的河北人安某、天津人吴某和湖北人陈某抓获。至此,一个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制作境外伪卡大肆刷卡套现的犯罪团伙被摧毁。

据办案民警介绍,警方先后捣毁制作伪卡窝点两个,现场缴获各类银行卡111张、写卡器两个、笔记本电脑4台、手机9部、手机卡4张、假身份证5张。

经查,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形成一条完整“产业链”。陈某负责将非法获取的境外银行卡信息写入废旧银行卡制作伪卡,安某协助写卡、刷卡,吴某作为中间人负责联系,任某、屈某负责联系pos机、结算刷卡资金,最后按照比例分成获利。

警方介绍,这中间的利益链条很明显,第一个环节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境外银行卡信息,第二个环节是制作伪卡,第三个环节是提供pos机、写卡,第四个环节是刷卡结算,每个环节都有利可图,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刷伪卡的过程中,经常间隔使用真卡,通过小金额的消费刷卡,以防止引起金融和银联风险控制部门的关注和怀疑。

他们将间隔使用真卡的行为称为“补刀”。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他们在“补刀”的同时,也露出了马脚。目前,陈某等人已被依法移送起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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